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設置辦法

100.06.27本校第4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並強化國際野生動物救援、保育、研究、教學及服務事宜,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設置目的如下:

一、提供適當的動物急救及收容場所,以協助落實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育法。
二、建立國內外相關機構交流之管道,協助收容的動物都能獲得最妥善的安置,甚至促進其野生族群之復育。
三、建立一個野生動物照養、醫療及福祉的專業能力培訓平台,儲備專業人才,以精緻化野生動物的保育行動。
四、規劃成為一個社會教育的平台,傳遞相關知識及資訊,從根本改 善不當寵物飼養觀念,並進而杜絕非法的野生動物貿易行為。

第三條

本中心設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之,綜理中心業務;設行政、動物照護、獸醫及研究教育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研究人員及職員若干人,研究人員之聘任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職員由學校員額中調整之。

第四條

各組執掌如下:

一、行政組:負責照養、醫療、救援與收容安排之行政事宜及進行公文管理、人員管理、園區修繕、採購、經費核銷及爭取建教合作計畫。
二、動物照養組:負責被收容動物的食物準備、環境清潔、環境豐富化、行為豐富化及園區管理事宜。
三、獸醫組:負責野生動物的救援、醫療、保健及加護照顧事宜。
四、研究教育組:負責保育、環境及生命教育推廣活動、學術研究交流、專業人才培訓、媒體聯繫、公共關係及國際合作事宜。

第五條

本中心研究人員由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或校外具野生動物保育、保育醫學及保育遺傳領域之專家學者兼任之。

第六條

本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二次,審議本中心年度發展計畫及方向、相關之業務諮詢及其他興革建議等事項。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人員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兼任之,聘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七條

本中心各項研究計畫如有涉及公民營企業及機構委託研究或建教合作等之業務服務事項,悉依本校技術合作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